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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水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变更和解除——厦门海事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运用间接证据审结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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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福建省连江县官岭海水养殖场。被告:中国渔政福建船队。1993年5月1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林峰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运输鲈鱼苗种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所属“803轮”为原告运输40万尾鲈鱼苗从山东省海阳县大辛家港至福建省连江县马鼻乡岗屿,承运时间为...
作者 张希舟
机构地区 厦门海事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8年第9期52-5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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