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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购买股票,案发后股票升值,上涨部分能否认定为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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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1997年3月至8月间,梅某利用担任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微机房主管的工作之便,多次篡改电脑数据,先后挪用公司资金230余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1997年8月14日,梅某主动向单位领导交待犯罪事实,并退出用挪用资金购买的全部股票。由于当时股市行情下跌,...
作者 李斌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1期56-57,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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