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企业单位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唯一的身份证明就是印鉴.为此,199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根据《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单位和银行在票据与结算凭证上的签章问题都相应地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银行来说,银行要凭借客户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同票据与结算凭证上的印鉴进行比较与鉴别.进而证实客户身分和票据与结算凭证的合法性.可以说,使用和核对印鉴这种方法已连续多年,其手续简单,方便易行,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特别是随着银行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实行联网方式来处理银行业务后,这种方法却显得越来越不适应了.其弊端主要有二:(1)容易伪造且不易识别.近些年来,随着电脑激光刻绘技术的发展,利用伪造印章进行票据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据有关资料统计,1996年国内70%以上的金融犯罪案件都与假支票、
出处
《征信》
1998年第2期54-55,共2页
Credit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