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简称海关,下同)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条 运营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第四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收取规费、监管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出处
《对外经贸》
1998年第Z1期67-68,共2页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