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团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货方和承运人都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违背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因而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无效,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英美国家大都持这一观点.
出处
《对外经贸》
1998年第1期45-45,共1页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