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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企业医疗保险改革健康运行——大病社保 小病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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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远市自1994年5月实行医疗保险改革以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已为2341名患大病、重病职工支付医疗费1417万元,企业和职工参保率均达到100%;统筹基金到位率保持在96%以上。1994年5月,招远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在国有、市以上集体所有制和"三资"企业中推行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职工个人医疗账户金、企业医疗凋剂金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具体办法是:企业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10%提取医疗保险基金,其中30%用于缴纳社会统筹基金,50%为企业职工建立个人账户,20%作为企业医疗调剂金。在职职工患病的医疗费,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的,再从企业调剂金和医疗统筹金支付。大病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可到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比例报销。为保证医疗保险改革正常运行,该市狠抓医疗保险管理。一是对定点医院实行合同化管理,对有职工医院的企业。
出处 《山东劳动》 1998年第8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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