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使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变,劳动争议案件已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劳动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主渠道,具有迅速、高效、低费和程序简单等特点。但是,想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申诉者要注意申诉时效。仲某,系某雨布厂职工,1996年2月在工作中被机器绞掉右手拇指,厂方拒绝对其进行工伤赔偿。于是仲某到处上访,时间达两年之久才到劳动仲裁申诉,这时早已超过了申诉时效。某保安器材厂拖欠李某工资两年多时间,李某多次索要,厂方以种种理由拖延,李某碍于和厂长同村的情面,没有向劳动仲裁申诉,直到该单位资不抵债,被迫停产时,李某看厂方支付拖欠工资无望,才到劳动仲裁申诉,可此时已超时效,劳动仲裁无法受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