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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单位是否应支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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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申诉人:张某。破诉人:某市级机关。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报销医药费8.7万余元,被诉人以申诉人非本单位职工为由拒付,申诉人不服,请求仲裁委予以裁决。[调查核实情况]经仲裁委调查,申诉人原是某合作总社职工,1992年8月被借调到被诉人单位工作。1994年申诉人家属持国家某机关为其开据的"1992年8月的调函",将申诉人档案从原单位调出,自己保存。1994年12月31日申诉人因患病住院治疗,共花医药费8.7万元.入院时填写的单位是某市级机关;1995年1月5日申诉人家属又持某街道企业的调函。
作者 逸名
出处 《山东劳动》 1998年第5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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