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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出台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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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分流安置,潍坊市出台了《关于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该《意见》对实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协议期限以及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实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原则上适用于男性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并且由职工再就业服务机构托管的企业下岗职工。协议由职工再就业服务机构、下岗职工所在单位与下岗职工三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为五年以上,原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约人员。
作者 长坤 西军
出处 《山东劳动》 1998年第11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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