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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被终止 职工有权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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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申诉人尹某与被诉人某国有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3年6月21日——1998年6月20日)。1998年6月25日,被诉人书面通知尹某终止劳动合同。尹某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求被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相关待遇。被诉人予以拒绝。申诉人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并补发6月21日至6月25日5天的工资。
作者 李士功
出处 《山东劳动》 1998年第10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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