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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有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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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下岗职工30人以上或达职工总数10%)均建立了再就业服务机构,对下岗职工进行托管,为其办理《待岗证》,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发放基本生活费,推荐就业,组织劳务输出,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等。按规定下岗职工必须先签订托管协议才能享受各种照顾。许多下岗职工认为能领到生活保障金是好事,但在签订托管协议时却等待观望,影响了工作的进展。通过调查,笔者了解到下岗职工怕签订协议托管期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存在三方面顾虑:一是怕签订托管协议后托管期满仍然没有实现再就业,怕单位福利性补贴被剥夺。如住房被收回,就医、孩子就学等也受到限制。
出处 《山东劳动》 1998年第10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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