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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法院审结一侵占国家电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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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乡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一起侵占国家电力案,被告人李保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国家损失的电力财产23566.33元,没收其作案工具"窃电器"一台。1996年8月至1997年3月,该县西庙岗电管所东沟台区电工李保山自制一台"窃电器",多次连接在其经管的变压器计量箱电表上,导致电表倒转,从而使电表度数扣除低压线损20%后,倒转36255.90度,少上缴电费23566.33元中饱私囊。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山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电费,且数额较大。
作者 程相鹏 杨红
出处 《人大建设》 1998年第4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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