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捎款捎出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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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叶县法院审理一起侵权纠纷案,被告张趁意好心替人捎款,中途丢失,被法院判决返还13000元钱款,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还承担了530元的诉讼费。1997年5月22日,刘德安雇佣张趁意驾车往焦作市山阳区定和村屠宰城卖猪。买猪方应付给刘德安26000元,因资金不足只付了13000元。刘德安决定留下催要余款,就把要回的13000元让张趁意帮忙捎回叶县家中。张趁意同意后,当面点清现金13000元,携款返回叶县。后刘德安向张趁意要钱时,张趁意以返回当晚被盗为由拒绝付款。为此,刘德安以张趁意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回货款及利息。
出处 《人大建设》 1998年第9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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