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参加会议权、审议权、提议案权、建议批评权、提名权、表决权、询问权、质询权、视察权、约见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和召集代表大会提议权等。这些权利,基本上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代表权利体系。只要代表认真行使职权,是一定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的。但是,目前一些人大代表尤其是我们常常接触到的县以下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方面不能尽如人意,普遍存在着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行使职权力度不大、不够到位,具体表现为:不深、不活、不准和不高。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