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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应当建立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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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市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市中怎样充分发挥作用?笔者认为。起码应该在依法监督方面建立和坚持以下三项制度:——对地方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制度。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叫做地方性行政规范。地方性行政规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生产起着一定的规范、调整作用。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或者要达到其他目的,有时不顾客观实际。靠行政手段下发违法违规文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行依法治市,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也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要建立监督审查制度。
作者 胡春扬
出处 《人大建设》 1998年第8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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