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我叫刘君霞,家住重庆市璧山县城关镇。1985年3月我来到珠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做工,进厂时间向厂方交了1000元保证金,双方约定试用期满后,两年之内不被辞退就将1000元保证金转为养老保险金。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后,我便与厂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年初,我发现自己的乳房疼痛,去医院经医生检查诊断为乳腺癌,并到了中期,我只好住院作了乳腺切除手术。今年6月我出院以后,由于我身体素质先天就差,再加上每月都要进行放疗,根本无法再上班。对此,厂方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叫我回老家养病。我考虑再三,也就同意了厂方意见,可厂方在对我进行经济补偿时却说:我住院手术花了厂方3万多元的医药费,现在厂方特别困难,同意把养老保险金全部退给我,并一次性补偿我10个月的工资。请问厂方对我的经济补偿合法吗?
出处
《社会工作》
1998年第2期47-47,共1页
Journal of Social 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