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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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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作了基本规定,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其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有必要加以发展和完善。笔者从分析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出发,列举了现实生活中其他组织的具体类型,指出确立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是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
作者 赵湘英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律系
出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4期70-73,共4页 Journal of the Graduates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关键词 其他组织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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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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