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作了基本规定,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其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有必要加以发展和完善。笔者从分析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出发,列举了现实生活中其他组织的具体类型,指出确立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是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
出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4期70-73,共4页
Journal of the Graduates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