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1956年的工资改革结束了国家机关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的局面,确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1985年的工资改革冲击了分配领域的平均主义,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核心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的工资改革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了与企业、事业单位有别的相对独立的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制(简称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制实施以来,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
出处
《决策探索》
1998年第4期14-18,共5页
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