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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管理体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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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只负责决定重大事项,制定总政策。各州则据此制定本州的政策(包括法律)。各州之间可依州情而有若干区别。至1998年美国建国已222年,各项法制建设相当完备,因此大量具体事务交半官方机构或社会团体进行,政府只从法律角度进行宏观调控,而较少干预具体操作。 全美药事管理委员会协会负责全国执业药师有关管理工作,各州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州内的执业药师管理工作。
出处 《药学教育》 1998年第1期33-36,共4页 Pharmaceutic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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