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位医院负责人向笔者介绍: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对事故的认识及处理又不能取得共识时,就需要中介机构来裁定。从解放初到“文革”前,医疗事故是由法院来裁定的。法庭参与医疗事故,虽然解决了一些纠纷,但往往法院对医疗这个行业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对医生和专家的意见很少采纳,因此挫伤了不少医生、医院的积极性。 七十年代初,医疗事故的处理从法院分出来,由专家组成的事故鉴定委员会来裁定。如双方有争议,可上诉到省(直辖市)
出处
《健康大视野》
1998年第2期6-7,共2页
China Health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