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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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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科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去年7月9日联合发出《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另外,对可以作为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条件也作了相应规定,这些成果应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出处 《新农村》 1998年第3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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