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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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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国务院已于去年11月17日下达第235号令,施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出处 《新农村》 1998年第3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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