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保险公司、人民银行分支行:《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好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进行业务衔接,按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地搞好征收工作。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