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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中关于运输费用及代垫款项的会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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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税务会计或财务会计中,关于运输费甩、代垫款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一般很少涉及,只在"销售额"提及该项目。如何理解运输费用、代垫款项并进行会计处理,本文试陈如下:一、运输费用的会计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在解释"价外费用"耐,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可不作为销货方的价外费用,而作为购货方的"运输费用"。按(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
作者 盖地
出处 《现代会计》 1998年第6期34-35,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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