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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与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的关系——兼论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登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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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运用物权登记理论,比较深入地阐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与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交易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登记是不动产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履行合同的义务,而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作者 金俭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8年第2期152-156,共5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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