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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旧中国民事立法继受德国民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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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旧中国几次民事立法都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然而,在旧中国整个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德国方面并没有参与有关工作。作者认为,旧中国民事立法之所以继受德国民法,除了中国自古就有成文法传统,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德国人相近,以及中国受到邻国日本的影响外,最根本的原因是《德是民法典》在质量上的优越性。旧中国继受《德国民法典》并不是一个"力量"问题,而是一个"质量"问题。
作者 邵建东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8年第1期140-145,共6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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