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对程序价值的认识有失片面。程序价值除了体现在确保法院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功能上外,还体现在如下三方面的功能上,即:[1]使实体上正确的审判结果更趋公正和合理;[2]使审制获得正当性;[3]防止法官以权谋私。正因为此,任何违背程序的行为都是有害的;在任何情况下,程序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得到尊重。此外,本文对如何确保民事审判程序在实务中得到充分尊重,提出了一些建议。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8年第1期196-200,共5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