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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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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水利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旅游区,是指利用水利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水工程及水文化景观开展旅游、娱乐、度假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水利旅游区景物具体包括江、河、湖、库、渠、池等天然或人工形成的具有旅游价值的水域及所属岛屿、滩、岸地;堤防、水利枢纽、渠闸、水电站等工程建筑;水文化遗迹等景观;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
出处 《水利规划与设计》 1998年第1期13-13,共1页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and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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