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经中央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8年第3期131-152,共2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