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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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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请示》(宁政发[1997]96号)和《关于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宁政发[199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银南地区和县级吴忠市,设立地级吴忠市。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8年第24期959-959,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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