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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转借贷款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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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塔城市饮食服务公司案由:无效借款合同纠纷1994年8月23日,合作区管委会与饮服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合作区管委会从其贷自人民银行的基础建设贷款中拨出50万元,借给饮服公司用于宾馆建设,借款期限2年。
作者 于会堂
出处 《新疆人大》 1998年第3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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