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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证工作 发展公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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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于1998年9月25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自治区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自治区公证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业务范围、人员和机构、公证程序及法律责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这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加大我区依法治理工作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条例》
出处 《新疆人大》 1998年第12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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