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贸易)、公安厅(局):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加强旧货流通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正常的旧货流通秩序,促进旧货业规范、健康地发展,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旧货流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意见,请及时函告国内贸易部、公安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8年第7期331-338,共8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