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五、行政强制措施权 审计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行为、正在或者可能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行为、正在违法处理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直接采取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的强制手段的权力。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审计机关采取的间接强制措施。 审计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采取措施的主体不同,可分为直接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直接强制措施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直接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如暂时封存账册资料。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8年第7期23-24,共2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