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审计机关撰写审计意见书所依据的是1996年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总则》)第38条的规定,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概要性内容、评价性内容、责令性内容和建议性内容四部分。就是说,审计意见书不仅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评价,还要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部分违纪违规事项,并就被审计单位在改进和提高财务管理、经济效益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笔者认为,上面关于审计意见书内容第三项的规定,不仅与审计意见书的本质特征不相符合,而且也不易达到预期的目的,应该予以修改。具体理由如下: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1期39-39,共1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