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中国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将大幅上调,国家科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不久前联合发出《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做为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另外,对可以做为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条件也做了相应规定,这些成果应属于国家科委颁布高新技术范围,并且是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此外,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出处
《大经贸》
北大核心
1997年第9期74-74,共1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