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住房保障立法化美国在住房保障方面最具特色的是各项措施通过立法来保障其实施。战后,美国先后通过了《住房法》(1949年)、《城市重建法》(1954年)、《国民住宅法》(1961年)、《住房与城市发展法》(1968年),它的基本做法有: (1)扩大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除了少数富豪家庭外,很少有家庭能一次付清房价,通常按房价的25%支付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和放款协会贷款支付。房屋抵押款一般长达30年。联邦住宅管理局对房屋价格进行保险。(2)提供低租金公房。《住房法》规定,政府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房租住宅。1970年低租金住房约87万套,70年代初就有300万人生活在低租金住房中。
出处
《大经贸》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24-25,共2页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