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破产法(试行)内容笼统、抽象、操作性差,某些破产概念不够科学明确,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债权人会议流于形式等,均不利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和保护破产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一门完整的破产法典不仅需要有玻产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还应规定罚则条款,以利于更好地规范玻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必须制定一门统一的企业破产法,把不同所有制的审场经济主体置于同一法律规范制约下。
出处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1997年第1期39-42,共4页
Journal of Zhanjiang Norm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