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为了保证驻外使领馆减编和退役车辆顺利调回国内使用,根据国务院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调运回国的车辆仅限于我驻外使领馆减编和退役车辆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车辆,对于非减编车辆及未达到外交部外发[1996]18号文件规定的退役行驶里程数的车辆不得运回国内。运回车辆先由外交部缴纳进口税收(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除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留给外交部自用的车辆外,其余车辆由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含税价格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正常费用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财政将相当于外交部已纳税款的资金返还外交部。 第三条 外交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向财政部提供运回车辆的馆名、车型、排气量、购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情况,提出要求留用车辆的具体情况,办理留用车辆报批等有关事宜。 (二)将变卖车辆的品种、数量、规格、排气量、原产地、原使用地、装备情况、车辆的新旧程度等情况提供给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三)负责办理运回车辆的配额许可证,通知“中心”拟装船及到货时间和口岸(天津。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7年第10期60-61,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