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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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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说法,早在1991年4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就有规定,当时主要是为了防止外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粉饰业绩、偷逃税收而在税收上加以规范。1993年6月,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补充文件中也有论述,明文指出关联企业至少包括发行人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拥有20%以上股权关系的企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等。对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第一次全面论述并要求披露的规定则是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并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施行。从前不久上市公司公布的中期报告来看,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仍然存在目的不明确、概念不清晰、披露不规范等问题,进而影响了会计报表的信息质量。这里本人试就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目的、意义、内容、要求、披露格式等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作者 胡少先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7年第11期28-29,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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