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招标周刊社关木律师:我公司与广东某一家银行于1995年10月30日签订了500万的借款合同,并由北京某实业公司盖章作为保证人。1996年10月20日,在借款合同到期前十天,我公司又与广东该银行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但由于时间比较仓促,未能通知保证人,并征得其同意。目前,我公司因经营亏损,尚无力全部偿还该笔借款。请问:广东该银行可以找北京某实业公司要钱吗?我公司与广东该银行所签的延期还款协议对北京某实业公司有效吗?
出处
《中国招标》
1997年第60期19-19,共1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