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组建形式发生了悄然的变化,由“无限责任合伙制”模式向着“有限责任合伙制”模式或“有限责任公司制”模式转变。 我国自80年代初期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事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组建形式等方面还很不规范,由此引起的问题很多,亟待进行体制改革。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改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理想模式。需要说明的是,下面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论述,渗透着笔者的个人设想,它不完全等同于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因此,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希望读者批评指正。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7年第4期2-5,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