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我所通过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下简称东保公司)积极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关于开办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协议》,该协议已于1997年1月6日生效。 协议中东保公司承诺:对我所在执业业务范围内因错误与过失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委托合同约定内容“由于审计责任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而引起的诉讼”我所“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该公司负责赔偿。我所以储金方式交纳保险费用,按注册资本30万元计,储金为3万元,以其利息作为保险金。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7年第4期23-23,共1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