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7年第4期59-62,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