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财政部制发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可以接受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也规定,为了帮助小规模企业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帐、核算。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私营工商业以及中小型经济组织蓬勃发展,对于会计的需要日益增多。这些经济组织因会计业务比较简单,业务量也比较少,因此没有必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可以聘请兼职会计人员,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这样,既可减少聘请专职人员造成的费用负担,又可使规范化。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7年第7期37-38,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