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各国会计职业的历史经验表明,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应法律的建立和健全。本文试图就中日两国的注册会计师法进行比较,以期得到一些有益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启迪。 一、立法背景的比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大量涌现,促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随之各地会计师事务所相继成立。198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被载入了《会计法》;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这些法律。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7年第7期43-46,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