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简介 1996年末,我国南方某省一家C审计事务所接到当地法院送来的一份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是由某设计院递交法院的,状告该事务所验资不实,诉讼请求被告审计事务所承担不实验资51.7万的赔偿责任及原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这对一个资金积累不多,成立时间不长的审计事务所来说,不啻是一个晴天霹雳。因为,他们对此丝毫没有思想准备。当他们仔细地读完起诉讼状后,方知这是由四年多以前的一次验资业务所引起的。 1992年9月,某省某设计院在兴办第三产业的热潮中,决定成立一家A贸易公司,以期通过公司的创立为本院离退休职工谋取福利。在公司成立的章程中规定了某设计院为A公司的主办单位,并由设计院指定下属的B供销公司提供资金来源。为取得营业执照,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7年第7期47-50,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