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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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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招标(周刊)》社关木律师:我是一名待业青年,经常参加人才招聘市场举办的活动。最近,有一家企业想聘用我当财务管理人员。当我前去报到时,对方要求我交5000元人民币,作为风险抵押金,以防止我擅自离开岗位,并承诺5年之后归还,不支付利息。对方还说:只有先交了风险抵押金,才能考虑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请问:企业的这种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合法吗?北京周佳琳1997年9月18日周佳琳读者:您好!
作者 关木
出处 《中国招标》 1997年第55期22-22,共1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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