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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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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各地意见,修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改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属地原则,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后,由省级财政厅、局(含深圳市财政局)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在备案复审过程中,发现审批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7年第12期54-54,共1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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