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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周转金的核算不应执行配比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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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会计核算中,特别是属于损益类的经济业务,都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帐务处理,以便使各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相关的费用在同一期间内相互配合进行记录和反映,借以正确计算和考核经营成果。对此,这似乎已经成为一般的常识问题而无需讨论的了。例如,对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收入应予交纳的营业税,就应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作者 冯天魁
出处 《现代会计》 1997年第1期42-4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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